一、水上船只安全管理权限划分
( 一 ) 营运船只
凡参与水上营运的快艇、慢船一律归市交通港监部门管理,交通港监部门严格按照交通部水上交通管理相关条例予以管理,凡不符合水上交通运营相关条件要求的船只不得参运。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营运船只。
( 二 ) 摆渡船只
凡属南北岸过河摆渡自用船只,统归船只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其使用、发展、管理均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 三 ) 捕鱼船只
凡属在石漫滩水库内从事捕鱼作业的船只,均由市石漫滩水库管理局管理。
( 四 ) 训练船只
凡属从事水上训练的赛艇,均由驻训单位负责管理。在训练期间必须在划定的水域内进行训练。
二、工作职责
为保障水库船只运行安全,各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范围明确以下工作职责。
( 一 ) 交通局要强化对营运船只的管理,根据水库船只的运行情况,及时设置浮标,规定航道。对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船只坚决不准营运,并按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同时,要加强对营运业主和船员的安全培训。
( 二 ) 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抽出专人对本辖区内用于摆渡的船只进行统计,乡( 镇 )政府对行政村,行政村对有船户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不得从事营运、不得在禁航天气内航行。还要设立固定的摆渡船只停靠点,不得乱停乱放。
( 三 ) 石漫滩水库管理局要对捕渔船只进行统计和管理,按照渔政管理有关规定强化对渔民的管理,禁渔期内不得捕鱼。
( 四 ) 体育局要加强同省水校的联合,从事训练的赛艇不得在训练航道之外训练。避免与旅游等船只的交叉作业。
( 五 ) 石漫滩水库管理局要在水库周围危险区域和深水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沿岸群众和游人下水游泳。
( 六 ) 各水上管理、营运和训练单位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保障救生器材,落实施救人员。各类船只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关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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