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联系,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保证监督与支持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加强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联系。认真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要求。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同“一府两院”的日常联系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分工负责同各对口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次代表大会期间,应通知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应充分征求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有的意见、建议,听取市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加强调研工作,广泛收集群体、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同各对口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有的放矢,广泛反映民意,并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制定出详细的方案,列明市人大常委会当年各项重要工作的具体时间及各次例会的主要内容。 以办公室文件通报“一府两院”,由“一府两院’’按照方案,作出相应安排。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及相关议程草案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办公室文件于会议前七天通知“一府两院”。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应于会议四十五天前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于会议十五天前按通知要求提供书面报告,并按时到会报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八条 “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审议决定的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须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例会期间,“一府两院”首长或者其委托的副职应列席会议,参加讨论;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部门应派人员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应建立自己的制度,加强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及对口单位的联系,经常沟通信息,为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开展工作当好参谋。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应建立相应机构,主动同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联系,沟通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