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
    出决定。
四、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
    机关中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监督
    干部。
    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
    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六、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
    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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